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发展,不断扩大丰富馆藏藏品,提高场馆科研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馆专设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小组,馆长任组长,组员由馆领导班子成员,复定制部、技术部、资料室等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指导,全面负责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料室,负责藏品征集具体事务。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应当遵守《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及《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符合博物馆伦理道德要求。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四条 根据本馆定位和藏品实际确定征集方向、范围,制定藏品征集规划,征集藏品范畴主要包括:
(一)与云锦织造技艺相关的生产工具、原材料、作品等实物;
(二)各个时期的各类文物及相关实物资料;
(四)文物修复过程中相关的文物史料和图书资料及实物;
(五)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六)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本馆展示内容的重要见证物;
(七)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标本。
第五条 藏品征集通过购买、拍卖、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调查。根据年度藏品征集工作计划,按照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对征集线索进行初步了解和判断后,由馆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研究确定。
(二)专家遴选鉴定。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组织专家,根据对应类别,由相应的鉴定、评估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真伪、价值、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填写《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表》,形成鉴定、评估意见。
(三) 向南京云锦博物馆呈报请示,待作出可以征集决定后,即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等事务。
请示内容应包括:1.征集藏品情况说明(包括征集途径、藏品来源合法性说明、征集原因);2.征集费用明细;3.《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表》;4.相关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等。
第六条 通过购买、捐赠、交换的藏品应当与物品所有者签订藏品征集协议书,约定征集藏品的费用(价格及其他相关)、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
通过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工作。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调拨、移交的藏品须有相关接收手续。
第七条 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征集部门做好捐赠服务工作。
凡接受捐赠的物品,应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根据需要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估价的30%。
第八条 征集物品应及时移交到藏品库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应尽快办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续。
第九条 征集物品入库时,由征集人员、总帐及库房保管员共同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征集人员应将征集物品相关资料及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等一并移交给总账保管员保存。
第十条 对征集到的藏品,在调查和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藏品原所有者的资料均应建立详细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经费纳入博物馆年度预算,按年度向研究所申报核拨。偶发性、计划外的藏品征集费用,可按相关程序进行专项经费申报。
第十二条 藏品征集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藏品征购费。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合法藏品的费用;
(二)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三)鉴定、评估费。指聘请专家及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四)保险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六)合理补偿费。指依法调拨、交换文物,对提供文物的文物单位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七)差旅费。指藏品征集工作人员开展征集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
(八)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应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征集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
第十四条 凡有偿征集的物品,被征集方应当开具有效票证。
第十五条 藏品征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文博单位职业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